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天津市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Internet Society”(简称TJI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市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天津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天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市和平区。(具体地址另说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有关行业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对互联网协会的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合理要求,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五)开展我市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互联网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开发应用,探讨本行业的规划,向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六)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新技术、新业务和开发管理培训,推动天津市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七)积极参与中国互联网有关的组织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天津对全国互联网界的参与,加强合作与交流。
(八)编辑出版互联网协会刊物,信息资料。
(九)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承担会员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总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该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二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每一会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如会员数量达到100名以上,可选举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为按经营额及专业划分确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理事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与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支持我市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我市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
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1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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